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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1999年劳动合同法全文65句

2023-11-22 09:45:25 来源:海螺个性网 点击:

劳动合同法全文

1、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律师观点):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3)、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5)、    (律师观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8)、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9)、    (律师观点):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审查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劳动者了解其是否对前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10)、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1)、    (律师观点):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给本单位,用工关系性质转变,劳动者收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降低。其间的差价直接奖励给了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劳务派遣还成为少数企业的不正常发财途径。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

(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    (律师观点):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14)、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6)、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18)、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9)、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1999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1)、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律师观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规章制度的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但要适用本项规定,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虽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8)、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9)、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0)、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1)、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3)、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5)、    (律师观点):订立了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获得的实际权利往往会大于政府最低标准,这就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优势。

(16)、    (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17)、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8)、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9)、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劳动合同法全文

(1)、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律师观点):计算封顶仅适用于高工资收入者,即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普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不适用。

(9)、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10)、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2)、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4)、    (律师观点):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需注意,如果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15)、    (律师观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1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8)、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9)、    (律师观点):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均属于“有关部门”。本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不等于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    (律师观点):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4、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律师观点):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3)、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